党的十六大至十七大时期:巡视制度进入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章。
2002年11月,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“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,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”。
2003年7月,“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”正式组建中央巡视办公室和5个巡视组,并到辽宁、云南进行巡视试点。
2004年2月,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颁布实施,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正式把巡视制度确定为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之一,规定“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,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。”
2007年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正式写进党章:“党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”,将巡视制度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。
2009年7月13日颁布实施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(试行)》第二条规定:“党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,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。”同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;12月,“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巡视组”更名为“中央巡视组”。
2010年围绕《条例》,又先后出台了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(试行)》和《关于被巡视地区、单位配合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》4个法规文件,进一步对巡视工作予以规范,从此巡视工作走上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。